新罗村这种侨民村落,除了具有通常的农业社区的性质及其功能,它作为新罗移民社区的一部分,还具有服务性社区的功能。尤其是山东登州东部沿海地区的新罗侨民村落,从其常常迎送来往旅客的情况中可以发现,他们是作为新罗与唐朝的海上交通基地而存在的。从新罗国内前来唐朝的旅客,在此登岸后即由当地村落的新罗侨民接待,然后从这里西行前往长安或五台山留学,或者从这里沿海南下前往楚州和扬州经商。当圆仁拟往五台山求法时,赤山法华院僧人谅贤就曾告知他具体的行程路线。同时,从唐朝前往或返回新罗以及日本的旅客,也往往在这里等候信风、补充给养甚至修理船只然后启航。甚至唐末派往新罗的使团,也在这里做出航准备,取由赤山浦渡黄海的直航路线。因此,这些新罗村都发挥了迎送过往旅客的招待服务功能。由于它具有农村社区的性质,人们参与社区活动比较一致(如迎接圆仁),社区人际关系的感情色彩也较为浓郁,圆仁就曾两次居留赤山新罗侨民社区,受到友好接待。所以,山东沿海新罗侨民的活动,对唐末与新罗、日本的关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新罗侨民的这些活动对唐政府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根据圆仁的记载,文登县境内有个勾当新罗所,管理文登县青宁乡。这个“勾当新罗所”只是个简称,其全称为“勾当新罗押衙所”。文中的“勾当”,是唐代口语词,有,“管理”、“处理”之义。“押衙”,又作“押牙”,为唐后期方镇官署内的武职僚属。圆仁从开成四年进入登州到大中元年离开登州,新罗人张咏一直担任这个勾当新罗押衙所的“押衙”。据圆仁记载,张咏的职务全称为“平卢军节度同十将兼登州诸军事押衙张咏勾当文登县界新罗人户”,可见,张咏作为登州军事押衙,享受平卢节度使所统辖的将级军官待遇,具体管理文登县境内的新罗侨民人户。另外,从圆仁的记载看,在牟平县也有新罗人担任押衙。当圆仁一行最初于开成四年四月下旬乘船抵达牟平县乳山浦停泊时,就有押衙等人驾新罗船只前来了解情况。前文曾引用的牟平县昆嵛山无染院石碑碑文也显示:无染院曾得到当地押衙新罗人金清的布施。
新罗人担任勾当新罗押衙所“押衙”的情况表明,唐朝对于登州等沿海地区新罗侨民社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新罗侨民官员来执行的。也就是说,唐代的新罗侨民社会具有一定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还体现在他们可以保留本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仪式,如赤山法华院的讲经礼忏皆根据新罗风俗,只有黄昏寅朝二时礼忏依唐风,其余都依新罗语音;又如圆仁在赤山村所过的八月十五日之节。根据该寺老僧介绍,这个节日别国没有,只有新罗国有,是为了纪念新罗与渤海战争的胜利而设。届时设百种饮食,歌舞管弦以昼续夜,三日乃休,如今此山院追慕乡国,所以过此节日。
不过,唐代山东沿海地区新罗侨民具有自治权,并不是说他们具有治外法权。这种自治权的范围仅限于社区生活和事物本身,与中国土著村落社区的自治情况毫无二致。同时,新罗村作为基层的社区单位,也完全受到唐朝州县政府的直接管辖,譬如圆仁初到赤山法华院时,由于青宁乡未能及时报告给文登县府,结果遭到县典王佐、主簿胡群直等人用“县帖”形式的斥责。由此可见,作为新罗侨民聚居区的青宁乡,也无权私自接待外国旅客,它必须得到县州官府的批准。此后,圆仁西行五台山等地求法时,即是由圆仁首先牒告赤山法华院纲维,然后由该院纲维写一文状连同圆仁原牒一起送报军事押衙张咏,由押衙再报文登县府。在取得文登县“公验”后,圆仁才被允许离开赤山法华院而西行求法。当圆仁于会昌五年九月再次来到文登赤山新罗村时,赤山法华院因唐朝中央政府的灭佛令而被拆毁,该院僧侣也被强迫还俗,圆仁只好住到村内民宅中。而他寄存在楚州新罗坊中的佛教经论也被焚毁。这些情况表明,无论是新罗侨民社区的佛教寺院,还是新罗侨民私人收藏的佛教典籍,都不能免于“会昌灭佛”之难。总之,新罗侨民在唐朝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同时,唐朝政府对境内的新罗侨民社区也行使行政司法权,不存在新罗侨民在唐朝享有治外法权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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