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

家乡区县: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利。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族等干预选举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和实际工作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青年或者大学生村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一般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公示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之前公布。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经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参选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李靖(2014-11-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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