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4

家乡区县: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二)政治坚定,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暴力恐怖、反对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
(三)品行良好、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群众公认;
(四)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
(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或者召集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由候选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一项职务进行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于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名单。
不愿作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或者竞职承诺,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

李靖(2014-11-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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