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6

家乡区县: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六章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包庇、纵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行为的;
(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其辞职要求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十四条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具体程序和方法,按照本办法的有关选举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李靖(2014-11-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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