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新发〔2007〕15号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竞争力,加速推进我县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投资者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用地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落户新蔡县工业集中区的,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给投资者。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强或高科技、高税收、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出让。
县政府负责工业集中区的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邮、通电信网络、通有线电视、通排污水道、平整土地),路、水、电、电信、电视、排污主管道(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自行负责,并允许企业打自备井,免收水资源费。
(二)税收
1、凡在我县从事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暂免征所得税。
2、凡在我县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凡在我县所兴办的企业是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5年内免征所得税。
4、凡在我县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2年所得税。
5、凡在我县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年所得税。对科研单位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凡在我县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7、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性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扶持
凡在新蔡县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可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上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乡)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上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由县(乡)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交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十年由县(乡)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我县经济拉动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工业企业将实行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新办企业所需员工,根据企业需要,由政府帮助企业招收并出资培训。
(四)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投资新建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县级政府无权免收的之外,其它属地方收费部分的一律免收。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