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对企业纳税大户及引资者进行奖励
1、对年新增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民营企业,按新增纳税额的5%进行奖励;年新增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l0万元) 的民营企业,按新增纳税额的10%进行奖励;年新增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新增纳税额的l5%进行奖励。
2、凡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15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3、凡当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当年新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20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4、凡当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25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5、凡当年新增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30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6、凡当年新增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奖励该企业价值40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一辆。
7、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符合两个以上奖励小汽车条件的,奖励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8、凡当年纳税额在15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纳税额7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该企业法人的配偶或子女,若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可优先招聘到县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工作。
9、凡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或当年新增纳税额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该企业法人的配偶或子女,若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可优先招聘到县财政差供事业单位工作。
10、凡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法人,可授予“新蔡 功臣”荣誉称号。
11、对年纳税额居全县前三名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法人,可享受政府特殊奖励,奖励分别为每月l500元、1000元、500元,享受期限为自获得纳税前三名称号的次年1月至12月共12个月,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发放。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务
按照“简化手续,方便投资,依法审核,优质服务”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推行两个“零接触”办理制度,即投资者不与任何审批职能部门接触,由企业引进单位和引资人员协同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一切证照;征用土地不与农民接触,由引资单位和引资人员全程代办,为外来客商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务。
(二)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县政府成立新蔡县企业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县企业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具体负责企业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各项目引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两个“零接触”办理制度,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做好投资者投诉受理的协调工作,全力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企业围墙内的事由投资者自己负责,企业围墙外的事,由引资责任单位全权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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