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东方市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为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勤编制2名。全局内设11个机构:办公室、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岗、公务员管理岗、工资福利管理岗、养老失业保险管理岗、医疗工伤保险管理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就业促进管理岗、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岗、政策法规管理岗、综合信息管理岗。
二、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四)统筹建立全市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省统筹办法以及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内控机制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奖惩、培训、职位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承办科员级以下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举报案件。
(十二)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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