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县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奖励的对象。
从县外引进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资金和公务人员工作职责内争取的项目、资金、房地产开发),用于“中国沁州,北方水城”事业的县内外单位、中介组织及个人。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争取到计划外无偿资金,按资金到位数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设备的,按设备评估价格的的0.5-1%予以一次性奖励(不包括政府间捐赠行为、社会企事业及个人直接捐赠的资金)。
2、对引进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到位资金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1-2万元(每到位500万元,奖励1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奖励2-5万元(每到位1000万元,奖励1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奖励5-10万元(每到位1000万元,奖励1万元);1亿元以上,视引进项目资金数额,奖励10-50万元。
3、引进专利技术、高新技术、科技成果或以技术入股新建的企业,使企业新增盈利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引进推动我县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政府视其贡献大小给以1-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5、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凡从县外引进的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根据落实情况,由县招商局委托相关资质部门确认,以确认书为准。
1、外商资金由注册会计事务所验资。
2、国内资金由会计事务所和银行共同验资。
3、国外设备由商检部门核定价值。
4、国内设备和品牌、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由资产评估公司评估。
第四条 凡招商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应向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材料及个人相关证件。
1、申请奖励报告,并附县外客商和项目承接单位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书、招商合同文本复印件、身份证等个人相关证书复印件。
2、项目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的副本或复印件。
3、招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附资金到帐证明、验资报告、资金评估报告、设备价值核定书。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列支和兑现。
1、无偿资金和设备到受益单位后一个月内兑现奖金;引进项目待建成投产后兑现奖金。
2、引进的项目、资金的奖励,由县政府负责列入财政预算,责成招商局落实兑现。
3、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的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引进社会公益性项目、独资企业资金的奖励,由县财政列支;在原有企业基础上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受益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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