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家乡区县: 佛山市禅城区

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广东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以及申请、分配、管理,应当遵循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以及企事业单位吸纳的新就业职工;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仍按《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群体的过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六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起纳入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负总责,协调住建、国土、规划、发改、民政、财政、物价、地税、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做好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进行维护和管理,对保障家庭和个人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以及房源情况。

  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落实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用地规划、总体布局以及落实规划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建设投资计划,定期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立项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筹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实施保障的对象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定期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格。

  地税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立项、土地安排、资金、建设和分配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当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八条 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部分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包括“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企业经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自行建设的用于租赁的住房。

  (三)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

  (五)政府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政府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和改造只租不售的住房。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组团式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十条 符合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执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环保、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综合考虑经济、实用等因素进行普通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第十二条 约定配建要求。鼓励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比例和相关优惠政策由各区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相应政策自行制订。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建设。大力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按规划建设农民工公寓和集体宿舍,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规划集中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自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以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五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专用帐户,政府应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的投入。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通过创新融资方式及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六)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另外,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少收的土地出让等相关收益,可计作政府投资。

第十六条确保资金偿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租金收入仍不足偿还贷款及信托融资等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第五章 用地安排

  第十七条 保障用地供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储备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要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

  第十八条 拓宽供地方式。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满足用地需求。在通过划拨安排的用地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还不能满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要的,必须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准入条件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区应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准入条件。以后随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完善,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扩大保障范围。

  (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包括家庭和单身人士)不受户籍限制,但必须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定年限,符合中等偏下收入条件且没有自有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区自行制订)。

  (三)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供应对象为园区内企业职工。

  第二十一条 审核程序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以及办理相关租赁手续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及社区街道具体负责并参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的程序及审批时限办理。

  (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企业制订租赁方案并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备案后,直接与申请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政府通过网签合同的方式实施监管。

  (三)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由企业自行安排租赁并将安置情况报所在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junho(2014-11-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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