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来巴彦淖尔投资,除执行国家颁布的政策外,可享受下列优惠: 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开放城市有关税收待遇;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规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返还50%。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电力、铁路、公路等)项目投资,可以建设一管理一转让(BOT)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投资额50-100万美元者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者免缴7年,301-500和500万美元以上者免缴10年和15年。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和发展农、牧、林、渔业等开发性事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凡以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入股,与盟内现有企业联合,地方新增所得税按对方实际投入比例3年内由地方财政予以返还。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技术收入免所得税;企业从事上述活动,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荒沟、荒滩,办理使用权出让金优惠60%;成片开发缴付30%的定金即可用地。
投资占30%以上,且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内办企业,享受1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农、牧、林、渔业及其它资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50%优惠;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30%优惠,在“老、少、穷”,地区按40-60%优惠。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形成工业用地条件后,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联营。
外地投资者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的内办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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