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万元和5千元的奖励;对于员工获得以上三类称号的企业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对从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发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扶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跨省市、跨地区以及在国外开展人才和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6 第二十五条 【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扶持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 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相应政策。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开发区在重点高校设立“泰达奖学金”,并与企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对与企业联合冠名设立的奖学金最高资助5万元。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认定程序】申请人才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优惠程序】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政策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7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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