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清理规范我市涉煤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中央关于煤炭行业“清费立税”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0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14〕15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目的
清理规范涉煤收费,是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对涉煤收费清理规范,使煤炭行业轻税薄赋,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煤炭行业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综改工作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清理规范原则
这次清理规范涉煤收费,严格按照省政府和吕梁市政府总体要求,坚持“坚决清理、依法规范、稳步实施、不留死角”的原则,除省级以上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其余涉煤收费、摊派、赞助等一律取消;对省政府和吕梁市政府要求减免的,严格按规定时限标准推进实施;清费减负,推动全市煤炭企业健康运行。
三、我市当前涉煤收费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14项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登记收费、土地复垦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水资源费、车辆通行费;1项省级批准的收费项目:煤炭稽查管理费。
(二)政府性基金。包括6项国定项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其他。包括3项:晋能集团所属市煤炭运销公司向企业收取的经销差价和服务费等;市、乡镇(街道)收费;行业协会、市直部门等单位收费。
四、清理规范任务
涉煤收费清理规范的任务:取消专门面向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不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取缔一切涉煤乱收费;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基金的征收标准;严格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
五、清理规范责任分工
(一)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
鉴于煤炭价格目前已完全市场化,稽查队的绝大多数职能已不存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吕梁市人民政府要求,市煤炭稽查管理费从2014年7月1日起取消。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物价局配合。
(二)取缔各种乱收费
1、取缔除中央、省批准项目以外的一切违规收费和以各种名义向煤炭企业收取的集资和摊派款项。主要包括以煤补农、以工补农、城市公用事业应急保障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调产基金、生态环境补偿费、修路、绿化资金等违规收费和各项集资摊派费用。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
此项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取缔行业协会、市直有关部门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对与煤炭企业相关的协会学会,如安全生产协会、价格协会等按煤炭产量收取会费,对个别部门单位以各种方式向煤炭企业收取的培训费、装备费、服务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
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3、改革公路煤炭运销体制,不得借统一经销向煤炭企业收取差价、服务费。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煤炭局负责落实。
4、取消按吨煤1元标准提取的职工工伤保险,煤炭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伤保险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劳保局负责落实。
5、取消向煤炭企业代收取0.3元/吨的信息费。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煤炭运销公司负责落实。
(三)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基金征收标准
1、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出台的新规定执行。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2、暂按3元/吨降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地税局配合。
(四)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
1、落实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3〕1号)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落实。
2、落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符合免征和减缴条件的煤炭企业,执收部门要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及时认定煤炭企业申请减免事项。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落实。
3、规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不得对非受益范围的煤炭企业征收。
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市地税局配合。
4、严格按排放污染物种类和当量计征排污费。严禁按煤炭产量简单折算计征排污费,避免加重煤炭企业负担。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5、土地复垦费征收方式,按照国务院、省、吕梁市修订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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