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湖心寺没有放过戒,也不替人家做佛事,寺院的收入来源全部依靠田租。湖心寺自唐末在管湖旧址上建寺后,至明万历年间,仅“有田二顷”(天启《淮安府志》),清康熙年间敏灵和尚担任方丈时买了十余顷田,普乐和尚时又置田一顷六十亩,至楞定和尚时共有土地约七千余亩,分布在淮阴的古寨,清浦区的和尚圩、和尚庄(在现东风造纸厂东南),黄码乡的高庄,淮安东南乡(建淮乡)的新庄、陈庄、李庄,东乡(季桥乡)的干沟李,寺周围的花园洼,这些土地绝大部分租给附近的农民租种,寺院还有一百余亩的自耕地和一些蔬菜地。
湖心寺的土地除少数是早期由士绅“捐助置租”(天启《淮安府志》)和“捐金置租”(《重建湖心亭碑记》)的一部分外,大部分土地是后来勾结官府土豪巧取豪夺而得。如在芃麻、仪莲二人主持寺院时,他们依靠封建势力,声称:官府委托寺院验契。强迫靠近寺院土地的贫苦农民,取田契给他们看,凡是“红契”(即官府已盖过官印的地契)才准许继续承业,如是“自契”(即官府未盖官印的地契)则认为是私相授受,即违犯国法,亦藐视佛家清规,将土地强行没收,归寺院产业。象这样因为白契被抢占去的民田,仅化雨洼子一个地方就有二顷多。农民如有田地靠近寺田,需要出卖,必须留出五尺牛车地给寺院,否则寺院是不答应的。
湖心寺的地租剥削之重也是少育的。民国初年,慧之和尚当家时,将以前一亩田缴制钱二千五百文(折银元一元二角伍分)的钱租,改为一亩田缴七斗五升的粮租。到了楞定、曼陀当方丈时,又将田租加大,一亩田租少则九斗二升,多则一石二斗(零头升是由庄头剥削去的,名之曰“小租”)。还要再加上庄头和寺内有关执事和尚的层层中饱。粮租还有“实亩”和“虚亩”之分,如包了湖心寺的十五亩地,却要按十八亩的虚数来缴租,这三亩虚数,事先即披中间人扣除了去,由于这一“陋规”已成定例,住持也就明知不问。无论水旱灾荒,农户都必须按期缴齐租子,若有拖延,在租粮上还得加上利息,如麦收时欠下了一石租粮,到秋收时还租。每一石租就要加五斗。有些佃户由于歉收,实在交不足租子,曼陀就强迫佃户用实物来抵押田租,价格随和尚定。华亭乡的佃户傅万云、李金顺都因只欠了寺里一石小麦,无法还清,就各将八九十斤重的一口猪送了去,抵还欠租一石小麦(按当时市价,这样的猪应抵算一石五斗小麦),才算了结。
佃户租粮送到湖心寺时,必须要扬净、晒干,还要用寺院里的斗(比普通斗大一升)来过数,如差一升就要将口袋扣下来。一九三七年佃户刘德宽用大雨花麦子来交租,楞定看了认为麦子大而白,一定是浸过水的,由于挑剔时刘予以分辩,楞定恼羞成怒,就将刘毒打致死。事后,只施舍了几块钱,买了一副薄材,搪塞了事。
佃户租种湖心寺的田地,首先要缴五块半钱(银元)的押板(押金),还要写包租契约(即承揽)。写契约时,还要付给楞定、曼陀两三斗粮食作为承揽费(即契约费)。如果佃户父亲死了,儿子继续租种寺田,或者改由别的佃户租种,必须重新换揽,这叫做“新旧出入”,这样又要缴二三斗粮食的承揽费。
楞定还勾结鬼子、伪军实行武装收租。三涵洞(当时曾是抗日民主政权的边区)一带的佃户,为反抗湖心寺沉重的地租剥削,于一九四一年前后,联合起来抗租,楞定即与淮安伪军头目严其光、高必发、罗通义等勾结,并请北川(日本特务,曰军驻淮司令部顾问)派了几十个鬼子助威,组成了一支六百余人的队伍前往三涵洞扫荡。曼陀等十几个和尚亦随同前往强行收租(一天共收租稻七百六十余斤),三涵洞一带又遭受到一次浩劫。
湖心寺的一百余亩自种地,实际上也是完全由佃户无代价的替寺院耕种,这就叫做打“差工”。每年每个佃户都得替湖心寺白做五个工,如:收、种、耕地、积肥、推粪等,去迟了还要罚跪,罚买豆腐、香烛。如缺一工。则罚交一斗粮食。另外还要出义务工替寺院盖房子、筑圩堤、铺路、造花园等。佃户必须随叫随到,否则将被罚款、挨打、甚至摘掉租种的田地,佃户们怨声载道,恨之入骨,敢怒而不敢言。
湖心寺虽是佛教胜境,其中不乏德高望重、虔诚佛教的和尚,也有个别佛祖的不肖子孙。不能坚持戒行,六根不净,以致污秽了清净道场,成了佛门败类。
湖心寺后来由于敌、伪、顽的炮火洗劫,国民党反动派的“劫收”,到解放时,寺址已逐渐颓败。解放后,人民政府先在湖心寺的旧址兴办了“康复医院”,后又建立了“淮阴农业学校”,为淮阴地区培养各级农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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