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新修订的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1日起正式实施,提高了住院和门诊的医疗救助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我区对2010年出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低保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救助最高比例不超过60%,提高到2014和2015年的70%,以及2016年以后的80%,年度救助最高金额也从原来的3万元大幅提高至8万元。
同时,新办法还增加了“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标准,从以前与一般困难家庭同样的40%的医疗救助标准,提高至70%,救助最高金额为年度4万元。其他困难群众的住院救助标准则取消了最低起付线,原有救助比例不变。
在门诊救助标准方面,由原来的城镇每月每人40元、农村每月每人25元,实行城乡一体化,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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