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产业在园区做大、项目向园区聚集、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项目向工业园区聚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驻易水工业产业园区、一次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同时适用园区内现有企业扩建、改建达到投资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入驻县内其他工业园区的项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投产当月起,前两年,将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其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缓征收。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第五条 项目建设期,应上缴国家、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投产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一律按照河北省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六条 对入驻园区的项目,涉及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准入、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等实行园区领办、代办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由易水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对于按协议约定开工、达产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对于 违反协议,未能如期开工、未达到投资强度、未实现纳税目标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符合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易水工业产业园区鼓励投资申请表》,并附投资说明、纳税情况等相关材料,经发改、审计、财税等部门审核后,由园区办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条款由易水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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