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级财政设立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逐年增加,以扶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申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创意设计业、会展广告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工艺美术业和文化传媒业、演艺娱乐、文化培训等优势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和文化产业企业及集聚区。
2、鼓励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由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对获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获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3、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对省级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给予20 万元的补助,对苏州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给予 10万元的补助。对文化企业贷款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予以二年不高于一年期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4、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视情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的奖励。
5、对被列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额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多30万元的奖励。对培育形成具有一定集聚功能并体现相城区特色的工艺品、收藏品和文化旅游产品专业市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申报市、省、国家级科技创业园,经认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7、为鼓励企业多作贡献,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5000万元—1亿元以内的,奖励金额按企业上交税收的1‰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金额按企业上交税收的2‰计。设出口突破奖,凡首次出口收入突破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
8、鼓励文化企业自主创新。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重点文化企业(区及区以上部门认定),在通过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原创研发和市场推广过程中,可分别申请项目研发补贴和项目市场推广补贴10-50万元。
9、鼓励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对其按相委发[2008]48号文件兑现奖励500万元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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