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和有识之士来我区投资兴业,鼓励科尔沁区本地区企业和个人积极创业,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通辽市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投资者(包括科尔沁区本地区企业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入股等合作方式,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各类企业,均平等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二、税收政策
第三条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科尔沁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按照《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依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依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得,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来我区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六条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均可享受下列进项税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财税[2008]94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抵扣情形除外。
第七条 对新设立的的各类银行(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第八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对自治区政府及以上部门(国家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高管人员,其所得奖金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关于高管人员的界定由区政府金融办参照自治区政府金融办界定办法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条 对于符合通辽市出台《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要求的创业主体,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方面可享受相应政策的优惠。
三、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达到合同规定总投资50%以上的,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经科区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和联营的条件。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管理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采用招、拍、挂的出让方式,对于已完成省级以上建设用地审批的,土地出让手续在50日内办结,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行政事业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科区管辖范围内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管理的,由区政府与上级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投资于通辽市人民政府鼓励的廉租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限价住房项目、文化建筑项目、教育建筑项目、卫生建筑项目、科技建筑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社会服务和福利性项目、抗震防灾项目、营房及军事设施项目、停车场项目、五星级酒店项目、城市综合体项目、工业企业用房项目,享受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1]3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优惠。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50%。
第十六条 符合通辽市出台《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要求的创业主体,对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享受相应政策。
五、其它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十七条 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进一步协调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物流投资建设项目的、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符合通辽市出台《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要求的创业主体,可享受放宽准入领域、放宽登记条件、降低注册资本(金)额度、加强创业扶持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随迁时无论是农业或非农业人口,均可在我区登记、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对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称号,并优先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获得其他荣誉,优先解决其子女在当地入学问题。
第二十二条 凡是投资企业招聘的企业员工、子女,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我区落户的,均可落入我区城镇户口。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区投资兴办的重点企业,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部门及有关行业、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给予重点保护,实行封闭式挂牌管理。对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的情形,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追究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一站式”联合服务制度,集接待咨询、立项服务、核准登记、注册登记、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集中办理投资企业相关审批事宜。对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跟踪、限时办结等制度。需要到上一级部门审批的,由区对口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再投资或新办企业和项目,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可平等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省级和市级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灵活的方式,给予进一步的扶持和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符合国家职能部门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投产后对区本级财税贡献达到千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可根据企业对区本级财政的贡献,在区本级税收地方留成30%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1-3年的返投支持。
第二十八条 乡镇重点招商项目和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相关部门及有关行业、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在享受科尔沁区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在区属权限范围内,可适度降低准入门槛。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科尔沁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在我区投资建设的企业和项目,执行原有政策。如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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