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的委托,武清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 新建教育研发基地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 新建教育研发基地项目
2.项目编号:WQCG2014—327
二、项目内容:
1、项目概况:新建教育研发基地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25408.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1000平方米,总投资约35000万元。
2、工程建设地点: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益元道北侧
3、招标范围:一标段:新建教育研发基地项目科研楼1-5#及门卫工程,总建筑面积69528.4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65228.4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为43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科技研发楼及附属设施。最大单体面积约为31271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约为68.5米,最大跨度约为8.4米,最大基坑深度约为6.35米,地上最高17层,地下1层,结构为框剪结构;本次招标投资约为20000万元。本次招标范围: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喷淋工程、火灾报警工程、弱电预留预埋等。本次招标范围不包括电梯工程。招标范围具体详见建设单位所发施工图纸中全部内容
4、工期要求:2015年01月31日 至 2016年10月31日
5、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标段: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 资格: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4、非本市的施工企业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非本市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进津备案证书》;5、本标段项目部配置包括:(1)正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2)副项目经理1名, 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3)安全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专业不限,安全项目经理级别不得低于副项目经理,并可由副项目经理兼任(4)正、副、安全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人员均应由投标企业任命并出具任命书;(5)正、副、安全项目经理均应具有《天津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6)本标段项目部配置应按照建筑[2012]141号执行,详见招标文件。 , 本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非本市注册的投标人应提供进津备案通知书。
四、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报名时间: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4日,上午9:00-11:00,下午2: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标人可通过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报名。(只接受网上报名)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凡投标报名的投标人,请于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2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 时0 分 至11 时0 分, 下午 14 时30 分 至17 时0 分(北京时间),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单位介绍信获取招标文件。
3.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武清区雍阳东道12号(武清区政府采购中心)
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现场获取
5. 招标文件的售价:人民币400元整,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并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80万元,图纸押金人民币2000元。
五、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14年12月5日上午9:30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天津市武清区行政许可中心开标室
3. 开标时间:2014年12月5日上午9:30
4.开标地点:天津市武清区行政许可中心
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代芳
2.联系电话:022-59678015
七、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2. 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
3.采购人联系人:代芳 022-59678015
八、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8层
3.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王禄
4. 采购代理机构电话:23912625
九、质疑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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