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我市对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本次调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岗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4050”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新政策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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