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紧紧抓住党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千载难逢历史机遇,加快准格尔旗经济发展,实现二次创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盟行署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对准格尔旗外引内联优惠政策重新修订。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鼓励所有旗外投资者来准旗开发农、牧、林、水和矿产资源(不包括原煤开采)。兴办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发展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欢迎各界人士为我旗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第一章 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准格尔旗我旗准格尔旗鼓励发展的产业,在投产5年内依法缴纳增值税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依法缴纳企业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在优惠期满后的3年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超过15%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实际经营期满10年的,应追缴已享受的全部旗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条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开放城市享受有关税收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利润(含旗财政扶持资金),再投资于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货源的,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所生产商品提供出口销售,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依法缴纳消费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入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值60%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超过10%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六条 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旗财政扶持资金期满后,经旗政府批准,10年内旗财政将按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3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缴纳地方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缴纳地方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行费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从建成通车之日起10年内。旗财政将按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50?D?D1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交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准格尔旗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50年内)。
(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七)外商、外资对准格尔旗小城镇建设履行,经当地政府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须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照放贷程序优先放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事业收费方面享受国民待遇,按中国企业、公民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优先供应,并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家属,凭本人所地单位的有效证件,在自治区境内的食宿、交通、医疗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和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0天内审查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后,由旗对外开放办组织协调,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土地、外经、财政、计划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横向经济联合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欢迎旗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来准格尔旗兴办各类企业,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第十九条 欢迎旗外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来我旗入股,租赁、承包准格尔旗现有企业或就部门流程、车间实行联营;向我旗转让科技成果、转移高耗能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来料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及技术、人才等广泛领域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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