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欢迎旗外投资者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该旗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二十一条 旗外投资者到准格尔旗兴办的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3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奖金予以扶持,后两年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投资旗内鼓励发展的产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依法缴纳所得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依法缴纳增值税后,3年内旗财政将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改造准格尔旗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后,3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旗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准格尔旗设立的机构其服务于我旗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内联企业从事上述性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来准格尔旗兴办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事旅游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地方金融业的联营和独资企业,依法缴纳属于地方的营业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的50%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旗外投资者来准格尔旗开发经营土地。
(一)准格尔旗将依法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
(二)鼓励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及退化的草牧场。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退化草牧场可种草种树开发改良草原的,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50年。
第二十六条 在准格尔旗进行扶贫开发及从事生态环境的治山、治沙、治沟、治水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收入,依法缴纳农业税后,10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依法缴纳生产农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后,5年内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投给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60%返还,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准格尔旗开发农、林、牧、渔业及其他资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返还。
第二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试验区项目建成后,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或返还土地租金5年,其他地区项目建成后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或免缴土地租金3年。
第二十九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旗外投资者,在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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