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建始年间(前32—前29)为池阳(今本县)狱掾。当时,薛宣任左冯翊(汉代郡名,辖池阳县,亦为官名),池阳令举荐王立为廉吏,未及征召,即因受贿案被拘审。经查,系王立之妻私自接受囚犯家人贿赂一万六千钱,其本人并不知情。王立对此感到惭惧交加,遂自杀,以明心迹。薛宣知道后,移文池阳县:“(池阳)县所举廉吏狱掾王立,家私受赇,而立不知,杀身以自明。立,诚廉士,甚可悯惜!”决定书其事迹于灵柩之上,以彰显其节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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