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使用的社会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类等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财政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审批
1、财政部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将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按月汇总报送常务副县长。
2、对用于个人或家庭补贴资金外的专项资金实行审批制度。一是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资金指标文件,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申请,报县政府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分管县级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级领导和常务副县长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县长审批。二是预算执行中,需县本级追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三、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1、经审批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2、各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部门分管县级领导。财政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因特殊情况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3、分管县级领导应当督促部门抓好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把项目质量和进度关,及时将项目进度上报部门分管县级领导。
4、项目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
1、对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2、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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