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概况
神池县紫云牧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经山西省工商局核准在神池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00万元,公司位于神池县东湖乡南辛庄村。项目占地15亩,建设羊肉屠宰加工厂,正常年屠宰量20万只。本项目总建筑面积3194平方米,其中屠宰加工综合车间1500平方米,冷库400平方米,办公楼600平方米,宿舍200平方米,锅炉房25平方米,配电室25平方米,门房20平方米,待宰间200平方米,焚烧间24平方米,污水处理中心100平方米,绿化1200平方米,道路及场地硬化5906平方米。
二、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及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的相关规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并可充分利用当地的粮食资源,安置部分剩余劳动力,对发展地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300m,项目经与南辛庄村村委会协商后拟对厂区内住户进行搬迁,搬迁后防护距离可满足《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18078.1-2012)要求。
三、建设地点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项目场地及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较好,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地下水
评价区地下水水质较好,各项水质指标均未超标,都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3)声环境
项目厂界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四、环境影响预测结果
(1)环境空气
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锅炉房烟气、待宰圈、屠宰车间及污水处理站恶臭。根据预测采取一系列环保措施后,锅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3271-2014)中表三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结合本项目特征,项目的环境卫生防护距离设为300m。
(2)噪声
本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包括空压机、泵房、风机及羊叫声的噪声等。根据预测项目在采取厂房隔 声及其它减噪措施情况下,各点位昼间及夜间厂界贡献值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从周边环境现状来看,项目周边现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分布于厂界300m外,因此,项目建设不会造成扰民现象。
(3)地下水
本项目废水包括待宰圈冲洗水、屠宰废水、洗车废水、锅炉排水、生活污水等,产生量为39.13m3/d。待宰圈冲洗水直接用于堆肥;锅炉排水用于厂区抑尘;其余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三级标准后部分回用,剩余用罐车定期运送至神池县污水处理厂。
(4)固体废物
本工程外排的主要固体废物为羊粪便、污泥、病死羊尸体及少量的生活垃圾,除病死羊尸体外,均无特殊有毒有害性。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猪粪便与污泥经消毒堆肥处理后用于施肥;病死羊尸体经厂区焚烧间焚烧,焚烧烟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由烟囱排放。工程固体废物排放不会产生对区域环境的明显影响。
五、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分析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锅炉房烟气、待宰圈、屠宰车间及污水处理站恶臭。锅炉安装除尘措施后烟气经20米高烟囱排放;无组织排放异味臭气,屠宰车间安装排风扇,待宰圈、污水处理站等采用EMP生物处理液以雾化方式喷洒、设置卫生环境防护距离、加强绿化等措施,可有效控制臭味影响。
2)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包括待宰圈冲洗水、屠宰废水、洗车废水、锅炉排水、生活污水等。待宰圈冲洗水直接用于堆肥;锅炉排水用于厂区抑尘;其余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用罐车定期运送至神池县污水处理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包括锅炉房制空压机、泵房、风机和牛羊舍内动物的鸣叫声等。噪声源强度 65-103dB(A)。泵类生产设备一般均在室内安装,加装减震基座并设隔声罩;风机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安装消音器,在送风管道安装柔性接头等, 以减轻设备噪声的产生;在建筑上采取隔声厂房设计、以减轻设备噪声的影响。减少牲畜叫声对操作工人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圈舍及待宰间的屋顶及四壁设吸声材 料,同时应减少外界噪声等对圈舍及待宰间的干扰,保持安定平和的气氛,以缓解动物的紧张情绪,采取这些措施后,设备噪声及鸣叫声得到有效的控制。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牛羊粪便、屠宰废弃物、内脏及其它副产品、病死羊及不合格产品等,职工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等。粪便、屠宰废弃物和污泥用来堆肥;内脏及其它副产品外售;病死羊及不合格品进屠宰场无害化焚烧炉进行焚烧;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运至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
六、结论
神池县紫云牧业有限公司肉羊屠宰加工厂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发展规划;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环评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情况下,污染物的排放可以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厂址的选择基本符合环境可行性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便利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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