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经营期15年以上、年实现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县已规划好的工业园区或有机产业园区内选址建厂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按国家土地报批程序进行报批,只承担市级以上费用,县级费用以先收后返的形式支付地价,报批土地资金不足部分可由政府先行向企业借资垫付,所借资金由政府从企业实现税收中的县留部分以以奖代还的形式逐年补贴给企业,以偿还政府向企业的借款。投资额不足5亿元但符合其它几项条件且每亩地的投资额度达到50万元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也可享受本优惠政策。投资额度大、实现税收高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第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旅游、国家扶持类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期间属省、市部门收费的项目按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给予优惠,减半收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且项目建设开工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以上的,将县级财政县留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地产类项目在新建区域应向县城建部门交纳35元/m2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全部用于该区域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涉及旅游、有机产业及有机农产品加工、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或合作的办法予以解决。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