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一拆”不能有丝毫的“缓一缓、停一停”,尤其党员干部、代表委员的“违建”必须在本月26日前自行拆除!最近,市纪委监察局、“三改一拆”办召集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和“三改一拆”分管领导,就党员干部、代表委员“违建”拆除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 “三改一拆”是推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民生所求、民心所向。当前,“三改一拆”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要破解的难题更多,要啃的“骨头”更硬,要处理的利益关系更复杂。省委、省政府要求要把“三改一拆”持续深入地推进下去,要把“三改一拆”与法治浙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好法治的重要作用。2013年“三改一拆”行动实施伊始,我市就出台了《拆除违法建筑十二大保障机制》,市纪委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各级党员干部带头执行“三改一拆”行动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通过对党员干部“违建”的集中交办,目前已有424名党员干部的“违建”已经得到拆除,为全面推进全市“三改一拆”向纵深发展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也在社会上、在群众心底树立起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但是,从群众举报、调查核实的情况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代表委员的“违建”没有得到拆除,群众反映强烈,给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社会公平正义、政府自身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深入推进我市“三改一拆”工作,经报请市领导同意,我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党员干部、代表委员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有“违建”的党员干部、代表委员必须在本月26日前自行拆除自家违法建筑。逾期,市纪委监察局、市“三改一拆”办将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及其“违建”事实,同时依法依纪进行立案查处,并对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全市党员干部、代表委员思想上要再统一,认识上要再提高,做到主动拆、尽早拆。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做到程序依法到位。在督促党员干部拆除“违建”时要把政策讲清,要把利害关系讲明,使党员干部清楚、明白“违建”的后果。对逾期拒不拆除的当事人,要依据《关于各级党员干部带头执行“三改一拆”行动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精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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