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奖励
1、外商投资亲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职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三年内全额征收、部分奖励的办法。对生产性企业实性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分别于交年奖励兑现。
2、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三免四减半”执行,超出国家规定“两免三减半”的部分享受地方财政奖励;如产品出口比例达70%,仍然实行减半;经评定为省级科技型先进企业,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3、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事业发展基金、教育费附加、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规费。
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在优惠政策方面作个案处理,予以特殊优惠。
对国内其他在高邮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市招商局报请市政府作个案处理,可比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对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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