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抚养权后判每年支付2.4万元抚养费

家乡区县: 广东省化州市

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一名男子与妻子离婚后,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但由于没有尽到抚养之责,其前妻怒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其前妻。
据了解,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钟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0年1月生育了女儿钟某某。2011年6月,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抚养权归钟某,李女士可随时探望女儿。但从2012年1月开始,钟某便将女儿交托李女士照顾,对女儿不闻不问。两年来,李女士一个人抚养女儿,供书教学,竭尽一个监护人的责任。2014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为女儿争取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办案法官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因被告无法照顾女儿,将女儿交由原告照顾,女儿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且根据女孩生活习惯、身心发育等情况,与原告生活较为适宜。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当年统计数据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告应承担抚养费2.4万元。

Lazy熊(2014-11-29) 评论(0


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