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参照《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延政办发[2010]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我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意见。
一、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和管理
(一)本意见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指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二)洛川县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意见。
(三)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控制交易原则。
(四)县政府负责建立本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县房产管理局是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的主管单位。县住建局、经发局、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物价、监察、税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 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
(一)房产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房源建设计划。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利用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二)房产管理局根据住建、经发、国土资源等部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住房供求结构和居住用地总规模等实际情况,提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选址确定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房产管理局应对住宅质量性能、产业化水平及开竣工时间、保障性住房配建条件。预销售时限和方式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按照“定房价,竞地价”的办法实施。
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容积率、绿化率,前期费用、应缴纳的各项费税、建安成本、配套建设费用、项目中配件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管理费用及财务成本、合理利润等测算限价商品房项目最高限价,并制定出建设和管理任务书,报政府批准。
国土部门应将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条件、住房套型面积、控制性销售价位等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土地的起始价格,会同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竞买人(竞标人)的资质、实力等进行考察。将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的主要内容纳入招标、拍卖、挂牌条件。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公开确定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项目竞得人(中标人)后,竞得人(中标人)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限价商品房住房建设开发监督协议》。
(五)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120平方米以内。
(六)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三、 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
(一)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县区内常住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必须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标准。
3、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4、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根据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6、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本县工作满3年的人才。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在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对象范围内,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范围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对象。
四、 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管理
(一)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本着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能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写入招标文件。原则上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标准,同时参照合理的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配套及管理等相关费用综合确定。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公示限价商品房价时,应同时公示周边楼盘的销售价格和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的测算依据。
五、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审核工作按照《洛川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审核、公示办法进行。
(二)限价商品住房必须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开发企业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开发企业应按照《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监督销售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源情况,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六、 限价商品住房的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所有权证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薄及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内容。
(二)在本意见实施后签订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5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需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七、限价商品住房的监督管理
(一)开发建设企业违反本意见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房产局责令改正,并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监督销售协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和处罚。
(二)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房产管理局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5年内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差价。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擅自改变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六)开发建设企业不得私自出售限价商品住房,违规者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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