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南
1.在我镇独资新办鼓励类生产性外资项目,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第主年至第10年由财政部门奖励所征所得税税款的50%;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3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2.在我镇投资新办允许类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国家规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的3年内,按征 收所得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增资部分产生的所得税,前2年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后3年由财政部门减半返还;增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后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给企业。
4.对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经济带动作用大的工农业项目或外方实际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政策随项目走”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企业为开发背后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批准,可一次计入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减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6.来我镇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从立项至开业投产过程中凡属本市政府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免缴。
7.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的水增容费全免,电力贴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8.外商收购我镇国饿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全额收购或收购企业部分股权的,享有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投资额较大且全额收购的,原企业净资产在实际评估价格基础上可协商下浮,国有集体所有的净资产经批准可以零资产转让。
9.实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协商不同形式的供地方式,供地价格在保证国家、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给予最大幅度的优惠。
10.实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租赁镇内国有集体企业的闲置厂房,前5 年减半收取租金。
11.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在经济开发区、乡镇特色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费金实行一个头扎口收取,并按规定分流。其它外商投资企业费、金的收取,一律按《收费登记卡》所列项目标准收取。
12.外商到我镇投资,市有关部门在土地征用、水电增容、环保评估、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等方面,由我镇承担项目的载体单位(乡镇、系统)实行一条龙服务,并加快建立外商投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文件齐全的,一般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内批准程序。
1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对有出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镇人民政府还给予一定的奖励。
14.本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包括在我镇投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
1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江苏省、泰州市明文规定的其它各项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本政策不重复列出。
16.本政策由我镇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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