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安徽省金寨县

 


1、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实施工业化核心战略,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2、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过认定的招商项目。


3、我县优先发展和鼓励投资的产业:机械制造(含零配件)、电子信息、新型材料、农产品加工、中药保健品生产、服装鞋帽加工等轻工产业、旅游开发、专业市场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建设、仓储物流、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县外企业、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投资发展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园区。


4、对投资新办加工制造业企业(不含县内限制类企业,下同),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连续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50%,连续3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办加工制造业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50%,连续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在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新办的单个加工制造业企业,投产时投资规模就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经营期限达10年以上,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按50%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5、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三星级以上酒店、旅游开发、现代物流等项目,建设期间县级行政规费比照市政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一站式”收取。自企业实现营业收入之日起,根据企业实际入库的各种地方税收总额,连续5年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标准实行分档累进奖励:纳税额在20-50万元(包括50万元)之间的,奖励10%;在50-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之间的,奖励20%;在100-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之间的,奖励3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40%。


6、对投资高科技(经省级以上认定)、教育等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减半奖励;对投资职业技术培训项目,培训人员50%以上在县内企业就业的,优先享受国家给予的有关补助政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7、对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减半奖励。


8、新办加工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现行标准执行,连续5年由同级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9、加工制造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完善厂区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给予每亩2万元-4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投资达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0、对租用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投资兴办加工制造业项目的,按照每月4元/m2收取租金;先租后购的,实际已支付的租金可抵缴购置厂房款,使用年限自承租之日起计算。


1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建设期间,县内收取的行政规费先交后返还;涉及投资企业在县内缴纳的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2、对县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实行“依法征税,减免收费”政策。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县物价局进行测算核定,开发区管委与县直有关部门统一结算。征收原则为:企业投产前,县内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性收费及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行政规费,工业用地需缴纳的市以上收取的费用由企业缴纳,县内收取的费用先交后返还;企业投产后的经常性规费,前3年免收,以后每年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先交后返还一半。严禁任何部门到企业直接收取任何费用。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相关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核定。乡镇工业集聚区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比照县经济开发区享受有关规费减免政策。


13、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规费按50元/m2标准一次性缴纳。


14、对从事毛竹深加工的企业,除国家、省明令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6%)、维简费(5%)、森林植物检疫费(0.2%)外,县内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5、林副产品育林基金等费用原则上从采伐源头征收,对进入流通环节的林副产品不得重复征收育林基金等相关费用。对从事木竹加工的规模企业,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等费用可以在生产环节征收,按产成品数量核定一定标准一次性收取。


16、对投资新办规模工业和其他重点企业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涉及房地产评估及他项权利登记时,实行收费最高限价。


17、服务承诺:特事特办、马上就办。1、第一个接待投资者的乡镇、县直单位或个人,对投资者所询问的事情负责答复、联系、协调、协助,直到办结。2、对直接到县招商局咨询的,由县招商局负责联系、协调、落实相关事宜。


18、证照办理:具有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及项目服务单位安排专人代办,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关资料及必要费用。


19、跟踪服务: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由引资单位和所在招商组负责派专人为企业提供证照办理、部门协调、问题处理等全程跟踪服务。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确定一名县领导牵头,1-2个部门或乡镇联系,派驻跟踪服务小组,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20|权益保护:一是给予挂牌保护。凡外来投资规模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实行挂牌保护,授予“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铜牌,严禁任何部门对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对确需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刑事案件和突发性治安案件外,必须报经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二是实行“绿卡”制度。由县招商局办理、公安局制发“客商身份卡”(绿卡)。凡持卡客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案件除外)对其人身、财产、住地(包括入住的宾馆房间)等进行检查。客商凭卡在县内享受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三是办理车辆通行标志。由县纪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招商局办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发“金寨客商专用”通行标志,持有标志车辆在县内发生一般违规行为,县交警、交通、公路、市容等部门只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


21、投诉受理:1、直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受理中心)投诉;2、向县招商局投诉;3、向投资企业引资服务单位或所在地乡镇投诉;4、向联系本企业的县领导投诉。投诉电话: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0564-7356110)县招商局(0564-7052090)。


22、企业办理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员工户口转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等,一律按当地居民收费标准收取。


23、对重大投资项目和具有牵动性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可视投资者要求,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特事特办,协商解决。


24、在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投资发展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园区的,可以优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5、本优惠政策规定的对企业和个人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益的同级财政负责支付。


26、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27、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后签约的投资项目执行本优惠政策规定。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的投资项目,除国家发文废止的条款外,仍执行签约当期县出台的优惠政策。

 

 

小七(2014-04-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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