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或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严禁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尊重历史。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对当年为保障农户承包利益,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矛盾大的,一时难以解决的,暂缓登记。
(四)民主协商。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明主协商、村民决议。鼓励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五)分级负责。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行县统筹协调,部门协作配合,乡镇(办事处)、村(居、社区)组织实施,形成整体合力,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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