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8]4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确保省委省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实现全省人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不断推进和谐山西建设,现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对实施社会保障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清目前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作为重要目标,新形势、新任务对我省社会保障工程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障工作一定要适应我国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加快社会保障工程实施步伐,在适应中求发展,在改革中求成效。
(二)客观评价我省社会保障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福、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我省的社会保障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在继承创新中发展、在保障服务中提高、在逐步完善中扩大,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山西、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及时顺应时代潮流、紧贴时代步伐,不断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克服困难、应对挑战,不断探索实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发展最快、受益群众增加最多、基金增长最快、待遇水平提高幅度最大的时期,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人民福利的重要功能。
(三)正确把握面临的有利条件和机遇。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大政方针更加明确;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活力;我省经济持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财政收入大幅提高,为社会保障提供了更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资金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劳动保障工作,更加重视和改善民生,为实施社会保障工程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清醒认识当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尽管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相当一部分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仍以市县级统筹为主体,基金结余不平衡,基金调剂能力差;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征缴缺乏措施手段,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严重;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资金难以落实,不少市县(市、区)没有建立积极的财政支持机制;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基础薄弱,体制不顺,办公设施差、人员、经费不足,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经办机构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
二、立足实际,明确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目标任务
(五)基本原则。今后五年,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根据我省及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人群和社会阶层收入水平及用人单位、个人实际承受能力,坚持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用制度来保证我省及各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六)主要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妥善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探索涉及社会保障领域的民生问题,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
(七)工作指标。到2012年末,各项社会保险主要目标任务是: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74万人,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29万人(包括农民工1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45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300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70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530万人(包括农民工100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44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5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00万人(其中农民工10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0万人。各市要根据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目标任务。
三、完善制度,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
(八)加快制定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出台《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招聘或雇用的临时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民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从抓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同时,与省编制机构、人事、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全国试点工作。
(九)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前补后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未参保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单位和个人均有补缴意愿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做好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充分利用国家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优惠政策,按照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实施方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进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十)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将长治、大同、忻州、晋中、朔州5个市列为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7个试点市的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40万;2009年争取试点城市总数达到11个;2010年基本实现制度的全面覆盖。同时,加大对试点城市业务指导,积极营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氛围,使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与、主动参保,确保试点工作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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