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民政局前身为冀鲁水东(十二)专员公署民政科,1949年改为淮阳行政区督查专员公署民政科,1972年2月,周口地区革命委员会设民政劳动局,内设民政科,1979年1月,民政劳动局分设为周口地区民政局、劳动局,2000年,撤地设市后更名为周口市民政局。 周口市民政局成立以来,事业不断发展,民政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范围、工作职能不断扩大,业务工作从最初的几项扩展到现在的二十几项。
周口市民政局现设置14个职能科室,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民间组织管理科、优抚科、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救灾救济科、社会福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区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科、老龄工作科、计划财务科、党办。机关行政编制45名(含纪检监察编制1名),其中处级领导干部4名,科级领导干部16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4名,下属7个二级机构,即:双拥办、市直低保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福彩发行中心、军干所、军转站、救助管理站。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县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团基金会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3、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呈报和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
5、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核定上报灾情,转移安置灾民;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开展国际减灾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区救灾救济工作。
6、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研究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7、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工作。
8、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及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审核涉外婚姻登记。
9、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统一制作街路门牌标志;组织开展地名研究和地名档案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边界争议,提出仲裁建议。
10、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报批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本级民政事业费和社会福利资金。
11、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导文明丧葬习俗,承办经营性殡仪馆、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12、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负责救助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工作。
13、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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