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年人维权“老有所依”

家乡区县: 浙江省南浔区

日前,本报联合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普治办联合举行了一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现场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在活动现场笔者发现,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法律问题都是老年人咨询的热点。
据悉,今年以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已受理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法律援助案件398件,窗口接待老年人来访853人次,接听老年人法律咨询电话1366人次。
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市老龄委年度工作部署,采取多种途径帮助老年人维权,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保障卡、开通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服务等一系列便民措施,为老年人维权构筑了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
想按意愿分配个人财产该如何操作
湖州居民张阿姨今年七十多岁,老伴已过世多年,膝下有三个子女,都各自组成了小家庭。张阿姨老两口早年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为张阿姨一人所有并居住至今。“三个孩子曾经跟我提过,以后怎么分配这套房子,可我心里有自己的打算。”张阿姨说。
原来,这三个子女中只有小儿子相对孝顺,平时会过来照顾起居,而且经济条件也是最困难的一个。因此,张阿姨想把房产直接留给小儿子的孩子,也就是小孙子。但是想到子女们之前的态度,张阿姨担心这样处理房产会引起他们的纠纷。
了解这个情况后,来自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的王菊良律师表示,首先,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部分子女没有尽到这个法定义务的,老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其次,房产是老人个人的合法财产,自然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在法律角度考虑处分个人的财产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至于张阿姨的对于其房产的处理想法,王律师在解答中进一步表示,在老人确定这个处理方案的前提下,一般建议通过两种主要的方式加以解决:一是通过遗嘱方式,即明确在自己过世后将房产留给小孙子一人继承,采用遗嘱继承的话最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可以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方式是通过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直接将房产过户至小孙子的名下,那么房产自然就归小孙子所有,也不用再考虑将来由谁去继承的问题了。
儿女推脱赡养义务该如何解决
“我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儿子和女儿,现在竟然对我不管不问。”说到子女不赡养的问题,家住湖城的李大爷痛心疾首。早些年,李大爷一直独居,生活上自我料理。随着年龄增长,李大爷的身体每况愈下,生活起居很不方便。
老人的一子一女都已成家,且都在本市,住的离老人并不远。按理说,李大爷应该享受天伦之乐。但是说到赡养老人的事情,子女之间竟然互相计较起来,谁都不愿多出一点力。几经协商无果,两人竟然没一个愿意去照顾老人。无奈之下,李大爷前来寻求法律援助。
了解情况后,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活动结束后特地来到李大爷的家中,请来了老人的儿子和女儿,对他们分别进行教育和调解。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老人辛苦一辈子不容易,作为子女要关心、孝顺老人。最终,两个子女表示愿意共同赡养李大爷,让他安享晚年。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告诉笔者,在我国,子女成家后,多半父母都会分一部分家产给子女。但在分家时,往往一些维权意识薄弱的老人对子女掏心掏肺,将自己一点一滴积攒下的家产全部分给他们,自己的晚年生活却失去了保障。同时,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选择等因素影响,子女们因分到的财产不等而心理不平衡,于是,老人的“偏心”很容易成为他们推卸赡养责任的借口,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土地被征用却拿不到补偿款该如何维权
家住城乡结合部的八旬老人潘老伯在这次咨询活动中也解决了自己的烦心事。潘老伯所在的承包组有100亩土地被征用,组里的人都得到了土地征用补偿款3万多元。但根据村规民约和当地相关补偿土“政策”,潘老伯的母亲已经去世,不能享受领取同组人员全额的土地征用补偿款,这就让潘老伯想不通了。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发现老人确实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属于浙江省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的延伸扩大范围事项。工作人员告诉老人,可以与承办援助律师一起帮他去协调此事,但需要老人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及其他子女放弃继承该土地补偿款的证明。
拿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工作人员随同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相关镇、村取得联系,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处理该纠纷。最终,承包组和潘老伯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所在行政村承包组一次性再给付潘老伯土地补偿款1.2万元。
据了解,针对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全市援助机构通过创立半小时法律援助圈、完善12348法律咨询专线平台、以及建立落实村、社区援助联系员制度等方式,推进法律援助网络化服务。市援助中心还定期对各类老年人援助案件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发现老年人维权方面的社会共性问题和隐患。同时,全市援助机构还集中组织骨干援助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深入全市各援助站点,普及法律知识,当面沟通交流,强化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引导他们以理性方式合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

wsf0812(2014-12-0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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