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县投资发展环境,吸引和鼓励县内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积极鼓励和支持县内外投资者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我县各个行业和领域。
(一)工业。鼓励工业企业进入沱牌、美丰、银华三大工业城新办工业企业,重点投资食品、化工、纺织、机械、电子电器、包装印刷、制药等行业。
(二)农业。鼓励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办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业。
(三)基础设施建设。县城新区开发、河东新区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干线改造、生态环境建设等。
(四)矿产资源开发。鼓励投资盐卤、砂石等矿产资源开发及其深加工。
(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鼓励投资开发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节能产业等新兴产业。
(六)第三产业。鼓励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商贸设施、现代物流、商业连锁和大型房地产项目投资。
(七)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医院、学校、体育等项目。
二、土地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我县工业领域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工业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96元/平方米(6.4万元/亩)。成交后,土地价款可分期支付。
(二)对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业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受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费减免政策,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三)对在物流园区内企业新建的仓储、生产等加工项目用地,可以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执行。
(四)鼓励县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技改,按规划进入工业城扩大再生产。对于新址选定后1年内实施搬迁技改且投资密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其原址土地增值部分(扣除征地调节金、政府土地收益基金等相关成本税费后),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按60%返还给企业用于搬迁技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按90%返还给企业用于搬迁技改。
(五)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降低投资成本,提倡建设双层或多层车间(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在原址扩建厂房,新增面积不收取或调减土地出让金。
(六)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和土地用途管制,按照工业园区不低于100万元/亩、其他乡镇不低于80万元/亩的投资密度及其他相关用地预审规定审定项目用地面积,容积率不低于0.8,非生产性用地可在用地总面积的7%以内使用。
(七)对征地后不按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合同约定的期限投资的,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对于使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工业园区以每年不超过35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以后年度按国家公布的CPI指数上浮幅度作适当调整。积极鼓励业主投资修建标准厂房,自建自用或出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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