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由县域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的各类招商引资独资、合资项目,《静宁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所列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域外在静宁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凡投资新建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性收费县留部分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 凡投资新建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静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静宁工业园区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投资新建的现代农业、新型建材、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包装、电子、医药、纺织、服装、旅游、现代物流服务业等鼓励类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以上的,根据投资规模大小,按以下标准给予投资者土地出让费用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项目使用土地出让金的10%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2亿元(不含2亿元)的,按项目使用土地出让金的15%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项目使用土地出让金的20%补助。补助后,如果土地出让价低于土地成本价(包括前期开发费、耕地造地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的,则按土地成本价供地。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至厂区控制红线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政府负责完成。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对取得国家专利技术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项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优先采购权,并在专利技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鼓励全民创业、全员招商。对在非职务活动中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不含)、1—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现金2万元、3万元、5万元,奖金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受益企业)支付。
第九条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以及对静宁产业发展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对县财政有重大贡献的产业化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提供更为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用水、交通、通讯、用工及其子女落户、入学、医保、社保等方面,与县内企业及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由商务局牵头协调,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推行职能部门联审制度,推行“一站式”审批和“一票制”收费服务,实行全程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十二条 在县监察局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受理投资客商对相关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静宁的招商引资政策在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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