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投资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在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鼓励政策、金融政策方面,提供符合不同企业发展需求的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 一、财税政策
在我县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和秦巴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对新注册的招商引资企业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用电企业经申报批准,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经申报批准,免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免收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的县本级收益部分;国家、省同意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
厂区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配套工程原则上只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使用自来水的,免收配套费,使用其他水资源的,配套费减免50%;电力配套只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天然气配套只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
二、土地政策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以旺苍县工业用地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作为出让挂牌底价。
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 执行。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三、鼓励政策
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并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对我县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高科技和龙头项目企业聘请的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经认定审批后,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补助给个人。
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企业0.5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按新增入库税收的1%给予奖励。
企业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品牌或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3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被首次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2万元的标准对企业奖励;新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2万元奖励。
四、金融政策
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情况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出现生产流动资金短缺时,融资担保公司可提供信贷担保。
设立工业发展基金,综合考虑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集约用地程度等因素,确定资金额度,支持企业发展。
五、其他优惠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
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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