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相应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相应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市档案事业,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全市机关、镇(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并组织开展档案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活动。
(四)负责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调查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有关业务问题,推进全市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五)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六)制定全市档案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和实施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
(七)开展档案学理论和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研究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八)负责定期接收市级机关、镇(乡)、人民团体、企事业按规定应移交给启东市档案馆管理的档案资料;及时接收撤销单位应进馆保管的档案资料;接收有关组织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九)负责向全社会征集散失在有关组织和个人手中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史料。
(十)负责馆藏档案的管理,保护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鉴定、修补、复制、编目和统计等工作;逐步用先进技术手段代替档案的手工管理和手工检索,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
(十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负责查阅档案资料的接待工作,按规定做好开放档案的划控、编目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开放历史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和《启东市大事记》的编写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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