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清远市内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异地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900元,三级医院1200元。
六、清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5.5万元以内的,支付比例如下:
市内就医的,在职职工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退休职工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市外就医的,在职职工基金支付67%,个人自付33%;退休职工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七、清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否有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含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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