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

家乡区县: 包头市东河区

第一条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0]9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开发的所有住宅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开发的住宅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将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公租房)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根据我市年度住宅建设规模及廉租房、公租房建设任务,凡是规划为住宅的建设项目,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6%比例配建廉租房、公租房;其他住宅项目要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比例配建
廉租房、公租房。
第五条 配建的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必须简单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规定。
第六条 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所占用的土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按配建面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费,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政府相关补贴政策。
第七条 配建廉租房、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要点。规划要点中要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配建比例,明确该项目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总建筑面积等事项。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要点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以下简称《配建协议书》)。《配建协议书》中应明确该项目中廉租房、公租房具体配建面积、套型面积、套数以及建设标准等控制性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规划要点和《配建协议书》到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配建廉租房、公租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
(四)市国土主管部门将《配建协议书》、规划要点和立项批文中廉租房、公租房的配建指标作为该块土地公开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将廉租房、公租房配建面积、套型面积、套数以及建设标准等控制性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中进行约定。
(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配建协议书》要求对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相关内容予以核定,并明确标注廉租房、公租房配建面积、套型面积、套数等控制性要求。
(六)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时,应按《配建协议书》要求对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相关内容予以核定。
(七)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配建协议书》要求对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相关内容予以核定。同时将廉租房、公租房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明确标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优先保证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
第九条 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按建设成本分期回购,产权一次性划归市政府所有,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分配处置。
第十条 在建设过程中不履行《配建协议书》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按照包府发[2010]95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竣工后不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房、公租房后期管理依据廉租房和公租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杨柯(2014-12-0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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