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对保险关系转换和接续是怎样规定的?
答: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方便居民流动、身份转变和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规定,自2015年起,参保人成年以后的缴费年限按4折1的比例,退休时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设有最低缴费年限,退休时达不到最低年限的,需补缴至最低年限),使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实现了顺畅衔接,这对于构建城乡一体、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
问:《办法》对大病保险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待遇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今年按病种和医疗费用额度两种方式进行报销,明年起按费用额度进行报销。具体是,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个人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今年以来全市已为近3万名群众报销大病费用3000多万元,有效解决了因病返贫、致贫问题,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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