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奖补政策
1、对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5、1:0.2的资金配套支持。【《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2、对创新平台的奖励政策。对新认定批准的国家级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资助;对新认定批准的省级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资助。【《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淄政发〔2013〕39号)】
3、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补助。【《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淄政发〔2013〕39号)】
4、对创新发展500强企业的奖补政策。市财政2013年安排1亿元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开始,视财力情况逐年递增。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支持100个左右创新发展重点项目。创新发展500强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由市、区县财政给予超出部分50%的补助,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每户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政府关于扶持“双500强”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11号)】
5、对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企业实现上市后,由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经市证券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
6、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奖励政策
(1)专利创造资助标准: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最高5000元;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用于资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资助分别为600元和300元;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或巴黎公约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1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4000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2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已享受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分;企事业单位维持四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适当年费资助;已享受省财政专利创造资助的,我市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2)专利奖励标准: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发明人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发明人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淄博市专利奖,按照《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执行。对专利创造优胜区县,根据《淄博市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综合测评结果,对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全市前10位且年度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的企业,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已享受省级财政专利相关资金奖励的,市级不重复奖励。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3〕35号)】
(3)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生发明奖。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重大专利奖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学生发明奖每项奖励1万元。【《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淄政发〔2013〕36号)】
7、对创新团队的奖励政策。每2年开展一次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每次表彰5-10个,对业绩突出的创新团队授予“淄博市优秀创新团队”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记集体二等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的专家休养考察活动,优先吸收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参加。【《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优秀创新团队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淄办发〔2009〕29号)】
8、支持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园)建设的奖励政策。经验收合格,认定为市级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分别补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支持蔬菜质量品牌化建设。对当年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和农业部地理标志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每年在全市支持推广5-8个先进实用的科技项目,支持市菜篮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开展日常检测活动。支持基层检测室和速测点建设,按照市、区县、建设单位1:2:2的比例,对购置的速测仪器进行补贴。对重点蔬菜基地老旧棚室升级改造、市场升级改造、信息网络建设、蔬菜冷链物流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淄政发〔2011〕6号)】
9、对发展都市农业的奖补政策。市及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发展都市农业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扶持政策。对列入全市都市农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给予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或政策奖励;对符合都市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实现长期结构调整、达到一定规模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凡符合全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不能超过农户剩余承包期),且流转手续规范的,给予土地受让方适当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都市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开展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创建活动,经市发展都市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立牌标识,对达到市级标准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都市农业的意见》(淄发〔2010〕8号)】
10、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的奖补政策。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的给予30万、20万、10万奖励。对新承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30万、20万奖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3号)】
四、金融扶持政策
1、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自2014年起,全市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同时应保证担保基金的安全和良性循环,为更多的创业人员提供服务。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
2、对青年创业提供“淄青贷”支持。贷款服务对象是年龄在18—40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已注册经营实体的个人或企业法人代表。重点支持成长型、中小型、科技型、就业型的青年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可放宽至500万元。贷款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可给予适当优惠,最高上浮原则上不超过30%。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贷款。【《关于金融支持青年创业的实施意见》(淄青联发〔2012〕31号)】
3、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自主创业企业实施金融支持政策,一是降低贷款准入门槛,适当简化贷款手续,且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审批、优先发放贷款。二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较多的项目和自主创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三是在开户、结算、结售汇等金融服务方面实行优惠,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办理。四是对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同类型其他企业。【《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98号)】
4、到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2〕27号)】
5、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比重,降低资本占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2〕 27号)】
6、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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