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淄发〔2006〕8号)】
2、经省政府批准,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淄发〔2006〕8号)】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抵扣。【《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五)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
2、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淄发〔2006〕8号)】
3、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上述审核权,但获奖的机构或个人应在获奖后30日内,主动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资料,否则将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4、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淄发〔2006〕8号)】
(六)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1、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地税部门直接举办的各类税收知识培训班,不收取任何费用。【《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设立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的通知》(淄地税发〔2010〕33号)】
七、创业培训服务政策
1、每年将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确定为市级创业辅导基地,授予“淄博市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并由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奖励。对优秀的市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并给予扶持。【《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市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意见》(淄中小企〔2011〕36号)】
2、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制定实施淄博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使素质与岗位需求相一致。自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初、中级技能免费培训。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
3、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村发展带头人培训,省财政按人均12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初始创业者培训,省财政按人均2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乡村之星培训,省财政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第一书记”培训实行定额补助,根据省农业厅测算确定具体金额。新型农民创业培训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教师授课补助、培训教材及耗材、培训场所租用、学员组织、学员食宿、学员回访等方面的支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的通知》(鲁农财字〔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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