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提供有关资料,按有关要求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请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期满后,对领取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到我市民营企业就业人员,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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