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1] 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我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三)调查本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加强对少数民族生产基地的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加强对本市少数民族民贸企业的政策指导;负责少数民族成份认定工作;负责清真网点设点和清真标志牌发放的管理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村组、街道(居委会)的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组、街道(居委会)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或协调或协助的事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友好交往活动。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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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建议提案、综合协调、督查办理、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承办本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承办市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二)民族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了解本市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区域补助专款资金,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企业的生产发展、清真饮食网点的设置和管理,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供应及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成分的认定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负责处理民族方面的上访和突发事件。
(三)宗教处
负责承办本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本市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依法对本市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协助办理需由政府协调的宗教事务;承办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批报、登记工作;负责审查和批报有关宗教方面在内部使用的出版物印制;负责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日常事务及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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