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生产性保护主要适用于那些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在生产实践中产生的,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要靠生产工艺环节来体现,广大民众则主要通过拥有和消费传统技艺的物态化产品或作品来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生产性保护不仅可以使传承人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使其拥有继承和发扬传统技艺的经济基础,还可以吸引学艺者和从业者,同时也可以使传统技艺的物态化成果得到广泛的传播。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积极开展生产性保护,首先要由政府提供传统生产方式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场所、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恢复生产。其次,政府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要协调税收、投融资、原材料管理等多方面关系。此外,生产性保护必然会涉及产品的规范性标准,要充分利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或者民间组织的力量,制定针对各类项目的管理规范和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生产性保护要把保护放在首位,重点是保护,而不是生产性开发,要尊重历史上已经形成的生产方式和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急躁冒进,随意改变传统生产方式、传统技艺,这也正是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基本要求。
就鄂尔多斯市文化生态保护区来说,对传统食品、传统服饰、传统头饰等可以实行生产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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