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控制区的通告——商河

家乡区县: 济南市商河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的通知》(济政发〔2013〕18号)、《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河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的通知》要求,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县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区范围

  控制区范围为商河县城市建成区。

  二、控制区管理要求

  控制区内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20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等各类排烟设施,具备条件的应于2015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含硫量超过0.3%的固硫蜂窝型煤;含硫量超过0.5%、灰分含量超过0.01%的轻柴油(煤油);含硫量超过30mg/m3、灰分含量超过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许商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控制区各项管理措施的责任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通告精神,认真落实各自职责。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心殇@么么(2014-12-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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