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为乌兰察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4号)精神,设立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为乌兰察布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1、不再保留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将其职责整体划入农牧业局。农牧业局不再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牌子。
2、增加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能。
3、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管理的职责。
4、加强农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5、加强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6、加强对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关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研究拟订全市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健全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农牧民筹资酬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组织落实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畜产品质量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农牧业生产的统计工作;负责农牧业生产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市农牧业产业化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农牧业龙头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农畜产品加工业和基地建设;研究拟订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拟订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牧渔业优质新品种的繁育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牧草种子和水产苗种的培育、引进、调出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各类良种、苗种及饲料生产和质量的监测工作;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组织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农药药政药检、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并监督实施兽医、兽药饲料行业标准;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及其它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
(八)负责开展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治理、草原建设和开发利用及草原管理工作;负责草原防火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工作;研究和制订全市农畜水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预测和提供农牧业市场信息、农畜产品及生产资料供求信息等。
(十)拟订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和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承担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科技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新品种保护;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对农牧业科研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科技推广项目做好遴选、立项、申报和监督实施;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草场、渔业水域、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政府和自治区农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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