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02]9号);
2、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制定的《江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赣军转联[2003]1号)。
二、安置地点与移交接收
(一)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江西省予以接收安置:
1、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不含从外省考入江西中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2、配偶现在(批准转业前落户)或结婚时(批准转业前)或随军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其中到南昌市安置的,配偶已随军的需取得南昌市常住户口满2年;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其父母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离退休在江西定居的;
4、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江西,在当地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本人未婚的,其父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的,或一方部队在江西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江西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
7、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8、符合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队转业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设区市军转安置部门或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
(三)对符合在江西安置的获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允许在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三、组织报到
1、军转干部定职定位后,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办发报到通知;团职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办填写报到通知报省军转办核发;
2、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和随调家属调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调动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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